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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施行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保障残疾人就业
来源:中国广播网发布时间:2011年11月11日作者:

       西藏自治区实施<残疾人就业条例>办法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本《办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排残疾人比例的,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、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办法》规定,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,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.5%;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,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,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%(含25%)以上。

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排残疾人比例的,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的,除补缴欠缴数额外,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5%。的滞纳金。

  用人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或招工时,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(岗位)外,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、招用残疾人。招用残疾人职工,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。

  根据规定,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,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,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,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对自主择业、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。

  《办法》提出,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事业,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,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、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;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,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。另外残疾人职工与 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,所在地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,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。